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284D/2016-19223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水利局 | 公開日期: | 2016-09-26 |
主題分類: | 水利 | 發文字號: | ZJDC18-2016-0001 |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進一步增強區、縣(市)及濱海新城、袍江開發區水利漁業部門服務經濟社會的職能,健全依法、高效、透明的審批機制,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市縣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繼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通知》(紹政發〔2016〕35號)精神和《紹興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關于做好市縣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具體實施工作的通知》(紹市審管辦發〔2016〕11號)要求,制定我局下放事項的具體操作辦法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下放事項分類
(一)法律規定由市級審批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二)省委托市級審批的
1.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含水產苗種進出口許可)
2.水生野生生物利用特許
(三)其他審批
1. 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
2. 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含占用水域審批)
3.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4.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5. 海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6.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審批
二、下放范圍
越城區(高新區)、柯橋區、上虞區、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
三、實施程序
1.法律規定由市級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占地面積五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跨行政區域除外),實行委托審批,即由我局給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和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授權委托書,委托其審批。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將審批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稿(PDF電子文檔)報備我局(水庫站)。
2. 省委托市級審批的漁業相關許可,實行下放實質性審核權,即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對有關申報材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實質性審核后報送我局,由我局依據已審核的材料及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的初審意見,出具許可文件或許可證。
3.其他審批實行直接下放,即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直接審批。其中涉及大中型水庫、五十年一遇及以上堤防(海塘)、新三江閘和馬山閘排澇河道等市級河道的,應將相關審批文件及材料(PDF電子文檔)報備我局(審批窗口)。
四、申報材料
下放事項的申報材料應按省政務服務網上的要求提交。省委托市級審批的漁業相關許可事項還應提交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審核材料(包括現場核實資料和初審意見)。
五、批后監管
下放事項應按照權職一致的原則,落實批后監管責任。特別是涉河項目的審批應嚴格審批條件,確保水利工程及其防汛安全。
我局將視審批材料的報備情況,對下放事項的批后監管原則上進行半年一次的檢查或抽查,如發現少批多建、弄虛作假、未按規定要求審批等違規審批的,將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將收回審批權限。
六、其他
1.批前需組織水土保持方案或防洪影響評價評審等的下放事項,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應通知我局派員參加。
2.在相鄰區域可能影響上下游、左右岸的下放事項審批前,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宜提前與我局溝通,我局可以幫助協調審批,避免批后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3. 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應認真履行本次下放事項的審批監管職能,確保下放事項“接得住”、“用得好”、“管得牢”。同時要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切實把好審批監管關,提高涉水審批效率。
4. 各區、縣(市)水利(水電、農水)局及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應嚴格按法規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完整、齊全、準確的檔案資料和臺賬。
該文件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紹興市水利局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