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2335/2021-19865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開日期: | 2021-01-27 |
主題分類: | 交通運輸 | 發文字號: |
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紹興市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紹興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2020年12月7日
紹興市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修訂稿)
根據《紹興市委辦公室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紹興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局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一、用車范圍
公務用車主要保障局機關重要公務接待、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大型執法公務活動、特殊機要文件傳遞、統一集體活動、遠程公務出差等。
1.重要公務接待用車:上級部門、工作聯系單位來客,人數在3人(含)以上,或國家部委、省廳的司(廳)級領導1人(含)以上,需要我局派車接送。
2.突發應急事件處置用車:處置涉及社會穩定、安全生產、人身傷害等公共突發應急事件所需臨時租用大、中型車輛或專用車輛。
3.大型執法公務活動用車:組織大型行政執法公務活動,且活動人數在10人(含)以上臨時租用大、中型車輛或專用車輛。
4.機要文件傳遞用車:需要專車遞送的特殊機要文件等。
5.統一集體活動用車:單位組織集體活動臨時租用大、中型客車(含面包車、商務車)。
6.遠程公務出差用車:局領導到車改區以外(距車改區域單程距離500公里以內)開會、檢查等公務活動;處室長到車改區以外(距車改區域單程距離150公里以內)開會、檢查等公務活動。
7.離退休人員用車。
8.其他特殊用車(需各處室的分管局領導批準)。
二、用車形式
局機關人員在車改區域外用車統一向公車公司租用車輛。
三、用車程序
各處室用車前須填寫《紹興市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聯系單》報辦公室。除特殊情況外,應提前一天通知辦公室,在公車公司有車可租情況下給予安排。
四、費用結報
局機關人員執行公務,經辦公室安排租車發生的費用,由辦公室統一結算。租用公務用車時,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違反者租車費用由本人承擔。
五、其他
1.局機關各處室不得借用或委派局屬各單位的公務或執法車輛。
2.確因工作需要(同一工作及目的地)的,經派車單位同意后,可搭乘派車單位的車輛。
3.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